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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审核人: 编辑:机械工程系王红晓 来源:  日期:2017-06-09 15:28:43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党总支代收,报学院党费管理部门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学院再通过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费管理部门每年将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组织,剩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主要用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活动的开展,努力为基层党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党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建立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各级党组织使用党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申请报告,经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数额较小的,由学院党费管理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学院党委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财务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的党费由学院党费管理部门代学院党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处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费应当以学校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院党费管理部门每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级基层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费管理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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